原「臺北市公園管理辦法」在修正前,是禁止民眾帶狗進入公園,因此有大批市民寫信至市長信箱反應,又因當時馬市長在市政白皮書中規劃有動物運動福利空間,基此,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自91年度起開始尋找適合做為狗運動公園之用地,終於在94年度確定將在迎風河濱公園金泰段設立全國首座免繫狗鍊之狗運動公園,當時動用87萬預備金開始建設,一直到95年5月20日正式啟用;因之前狗運動公園圍籬材質容易損壞,於今(96)年更動用84萬元預算予以整修,讓民眾能更安心的帶家中狗狗去狗運動公園遊玩。 臺北市動物衛生所於95年5月20日正式啟用迎風狗運動公園,園區佔地一公頃,分大狗區及小狗區;園區內還設有狗跳圈、攀爬板、休息桌椅、洗手足臺狗便垃圾桶及提供狗便清潔便利設備及狗便袋,狗狗可以鬆開狗鏈,盡情的奔跑玩耍、交朋友,拓展狗狗的社交空間。
|
|
 |
園區應注意事項: (1)犬隻進入園內需由15歲以上之飼主伴同。 (2)小型犬活動區限9公斤以下犬隻進入,大型犬活動區限9公斤以上 犬隻進入,飼主應防範大、小型犬互咬情形發生。 (3)請避免發情母犬進入園區,以防犬隻過度興奮而發生互咬。 (4)犬隻進入或離開園區前皆須注意繫上犬鏈,以策安全。 (5)飼主應共同維持園區環境整潔,隨手清理狗便。 (6)園區內民眾請避免飲食及餵食犬隻,以防犬隻爭食互咬。 (7)犬隻不聽飼主指令、有攻擊傾向或互咬者,請飼主將犬隻繫上 牽繩並牽離園區,以策安全。 (8)飼主應善盡犬隻管理之責,犬隻間應保持適當距離;任何情況下,飼主 都應看顧好愛犬,在園區內所發生之事情由陪同人及飼主自行負責。 (9)狗便垃圾桶專供狗便清理之用,請大家愛惜使用,箱內請勿放置 家庭廢棄物或其他一般性垃圾。 (10)圍籬及其他硬體公物設施嚴禁破壞,違反者送警法辦。 (11)本園提供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舉辦動物保護教育宣導之用,惟使用 前應先向管理單位申請同意後,方可為之。 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
|
 |
本注意事項係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 各公私立機關團體,凡於狗運動公園(以下簡稱公園)內進行宣導活動、展覽、比賽、訓練、表演或為其他使用者,均應事先書面向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以下簡稱動檢所)申請,經核准並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後,始可使用。若涉及稅捐繳納者,申請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應於使用場地當日起算20日前填具申請表提出申請,並檢具活動企劃書,核准後在使用場地當日起算3日前,應至動檢所出納繳交保證金,惟國際性會議等特殊情形不在此限。申請表應載明團體名稱、活動名稱、內容、日期、時間、地點、參加人數及負責人姓名、身分證號碼、住址、電話號碼及車輛進出狀況等,以便安排與連繫。 交通或運貨之車輛非經許可,不得進入公園內,行駛於園內僅限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路面,卸貨後應立即離開,不得在園內停留。 園遊會設立攤位應整齊美觀,不得有營利或現金買賣行為。其性質以遊樂飲料、寵物用品及點心等類為限,並僅以點券方式交換,並不得有商品廣告推銷之行為。 禁止在公園內使用瓦斯爐、炭爐、施放炮竹煙火、天燈、遙控飛機及營火遊戲等。 公園使用麥克風、音響、燈光等電器設備用電,統由申請人自行準備。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均由場地使用申請人自行負責。 有關現場公共秩序、人狗互動糾紛、安全、衛生、交通動線管理、環境復原及事後垃圾清理等工作,由場地使用申請人自行負責。公共設施損壞及垃圾未清理運棄者,經會勘後仍未處理,得由動檢所僱工修復或清理運棄,所需費用由保證金項內扣付,不足者,申請人應無條件補齊代金差額。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動檢所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 違反原申請用途者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二) 違反政令者。 (三) 因空襲或其他意外事件者。 (四) 假借活動,在公園內對外營業或做商品廣告宣傳,收受現款圖利或募款。 (五) 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破壞公物者。 (六) 舉辦私人祭奠活動或宴客等活動者。 (七) 違反本辦法或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者。 申請使用場地經動檢所核准後,無故取消使用之申請人,將予以紀錄,並作為日後審核其申請之參考,已繳納之保證金概予全額退還。 公園場地使用保證金收取標準為新台幣30,000元整。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舉辦活動,須使用公園場地時,除得免繳場地使用保證金外,仍須依本注意事項第二點至第九點之規定辦理。 動檢所依書面、網路或傳真送達時間先後,排定使用順序;同一申請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原則。場地無人申請使用時,得經管理單位同意後臨時申請使用,並以未申請過者優先使用。 場地使用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有周密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之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破壞之情事,申請人及其使用單位之負責人應負連帶法律責任。 場地使用申請人如需設置宣傳標幟,應事先經動檢所同意,否則予以拆除;若需搭設舞台或帳篷等臨時建築物,應依「臺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申請。 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不足者,隨時得修改之。
|
|
|